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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2010/07/05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我校人才工程,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汇聚学科队伍,不断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培育一批德才兼备、紧跟国际、国内科技前沿,掌握发展动态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特制定本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培育计划是学校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拔培养对象,严格把握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质量。

第二条  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选拔培育省部级重点学科、博士授权点学科、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人才,兼顾基础学科、传统优势学科。力争三年后培养出1215名优秀学科骨干,使他们成为所在学科的后备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培育计划为期三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培育计划培育对象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具有开拓、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团结协作。了解本学术领域在国际、国内的发展趋势,一定程度上掌握本学科的前沿技术,有作为学科学术带头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  申请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以上,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近三年至少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研究生主干课程,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担任硕士生导师四年,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对于近三年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可参考本人在原单位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申请人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2项。

还应获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前5名,或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前3名,二等奖的前2名;

2.主持过横向科研重大项目,三年内到位经费(指下拨到学校财务指定账号)不少于60万元;

3.自然科学类被SCIEIISTP、收录5篇,人文社会科学类被SSCIAH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文摘全文转载2篇或3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目录最新版为准);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3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5项。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学科学术带头人培育对象填写《陕西科技大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培育计划申请表》,须按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5年修订版),并附有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选拔条件,每个一级学科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

第十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提出拟培育人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确定培育人选。

第十一条  经审定的培育人选先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一周,如无异议,正式公布培育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  培育对象与学校签订《培育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培育对象进行定额资助,资助额度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培育对象学校每人三年资助总额10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培育对象在国内外短期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

第十四条   学校对培育对象在国内短期进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予以优先考虑和推荐。以促进他们密切追踪国内外最新科研学术动态,提高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十五条  通过多种途径为培养对象创造条件,使其尽快提高学术水平,力争成为所在学科领域省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专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对培育对象进行目标管理,适时掌握每个培育对象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理工科类培育对象在三年培育期结束时,应获批1项国家级项目或2项省部级项目或主持同企业合作的横向重大项目,三年内工科到位经费不少于60万元。文、理科到位经费不少于15万元。
同时获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

1.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厅局级奖2项;(本人应为国家级奖前三名、省、部级奖前两名、其余为第一名)
    2.
作为第一作者(或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有6篇被SCIEIISTP、检索收录,或被收录的学术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达到3.0以上。

3.人文和社会学科培育对象在三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有3篇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文摘全文转载或4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目录最新版为准)。
    4.
作为第一发明人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4项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6项。

第十八条  培育对象每年1231日以前,向学校递交年度进展绩效报告。

第十九条  培育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培育计划的,所在学院应及时向校学科办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三年结束后,由学科办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者,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后再次验收,如仍未完成目标任务者,取消培育资格,追回学校部分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资助经费,必要时取消其资格。

1.在学术上弄虚作假,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
2.
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二十二条 培育对象完成培育目标,验收合格者,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聘任为学科学术带头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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