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校“人才工程”计划,加速培育科研人才,促进学科学术骨干队伍建设,增强学校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及人才培养质量,现特制定本学术骨干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骨干培育计划”是学校“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周期为3年。每年选拔10名左右,每个周期培养30名左右优秀教学科研骨干教师,作为培养对象。
第二条 坚持近期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选拔培育省部级重点学科、博士授权点学科,或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人才,兼顾选拔培养基础学科、传统优势学科的人才。
第三条 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人才潜能的发挥,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科学考评、激励约束、滚动发展的人才选拔培养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术骨干培育计划”培育对象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开拓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团结协作,有作为学术骨干的培养前途。了解本学术领域在国际国内的发展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本学科的前沿技术。
第五条 申请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讲师及以上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申请人近三年至少系统讲授过一门本科生主干课程,协助或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完成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对于近三年引进的高水平人才,可参考本人在原单位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 申请人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或完成过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1项。
除此之外,在科研方面还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科研奖励1项。
2、自然科学类被SCI、EI、ISTP收录2篇(或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人文社会科学类被SSCI、AH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文摘转载1篇或2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目录最新版为准)。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学术骨干培育对象者填写《陕西科技大学学术骨干培育计划申请书》,并附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各学院(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选拔条件,召开分学术委员会,确定上报人员,每个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对应的一级学科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
第十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学院推荐人选进行初评,提出拟培育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拟培育人选名单。
第十一条 将经审议通过的培育人选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一周,如无异议,正式公布培育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培育对象与学校签订《培育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对培育对象进行定额资助,资助额度为:学术骨干培育对象学校每人三年共资助总额6万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培育对象在国内外短期进修、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科学研究活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对培育对象进行目标管理,适时掌握每个培育对象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在三年培育期结束时工科培育对象至少应获批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1项,且3年内各类科研项目到位经费总额不少于15万元;文、理科培育对象至少应获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1项,且各类科研项目到位经费不少于5万元。
同时应获得以下科研成果之一:
1、科研成果获得厅局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培育对象应为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奖励1项(排名前三);
2、理工科培育对象作为第一作者有3篇被SCI、EI、ISTP等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人文社会学科培育对象作为第一作者有2篇学术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文摘全文转载或3篇核心期刊;
3、作为第一发明人授权或获得2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或获得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项。
第十六条 培育对象每年12月31日以前,向学校递交年度进展绩效报告。
第十七条 培育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培育计划的,所在学院应及时向校学科办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三年结束后,由学科办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未通过者,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后再次验收,如仍未完成目标任务者,取消培育资格,追回学校部分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或追回资助经费,必要时取消其资格。
1.在学术上弄虚作假,违背科学和职业道德。
2.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二十条 培育对象完成培育目标,验收合格者,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聘任为学术骨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